为保证学院采购项目公平、公正、公开顺利进行,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规范采购人代表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采购人代表选派原则与流程
(一)采购人代表
采购人代表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代表学院抽取项目评审专家,作为采购人评委参加评审活动的专业人士。采购人代表实行委派制度和承诺制度。
(二)采购人代表选派原则
根据项目类别由项目主管职能部门商需求部门选派采购人代表,并出具《委派书》(见附件1)。采购人代表需有较强的责任心,有与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道德水平较高。选派部门需做好选派采购人代表相关的保密工作。
(叁)工作流程
开标前一天,由招标委员会成员对选派的采购人代表开展谈话,签订《采购人代表承诺书》(见附件2)作出承诺并按照承诺履职尽责。
采购预算30万元-100万元(含),由招标委员会成员谈话。
采购预算100万元以上,由招标委员会主任谈话。
二、采购人代表权利与义务
(一)采购人代表的权利
1.代表学院抽取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
2.详细阅读项目招标文件,充分了解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及采购需求,作为采购人评委参加评审活动。
(二)采购人代表的义务
1.遵守保密规定,开标前对招标文件等内容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参与招标活动中所获知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2.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履行评审委员的职责,评审过程中不能以个人看法为由作出倾向性、误导性的发言,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遵守招标评标工作纪律,不与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私下接触,不收受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好处。
4.评审时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评审内容,包括:评标人员、评审资料、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评审结果、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过程。评审结束后,向招标委员会及部门领导汇报评审结果。
5.配合学院及监督部门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和项目的复评、复审等工作。
叁、其他
1.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采购人代表,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批评、通报或移交学院纪委监察室处理,永久取消采购人代表资格。
2.采购人代表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抽取评标专家、参与评标的,应在主管职能部门委托时予以说明,无故不履行采购人义务的,要予以严肃批评并通报。
3.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及《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规定,采购人代表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参加开评标交通费用按照学院相关财务规定由项目相关部门据实报销。
4.本办法由招标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