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院科技创新发展,规范横向科研经费管理,保障科研项目顺利完成,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对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对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对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7〕14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横向科研经费是指承接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的项目,由企事业单位拨给的专项经费或合同经费等。
第叁条横向科研经费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是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编制横向科研经费预算,按照预算或合同约定合理安排经费支出。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及科研经费预算、决算的合规性、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科技处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审查和项目过程管理;财务处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预算或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审计处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保障科研经费合法、合规使用。
第叁章经费预算与支出
第六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有委托方书面意见。
第七条经费支出应合法、规范、合理,应与科研任务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科研经费中列支。横向科研费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按项目合同规定,为对方代购设备,项目负责人须凭对方单位出具的收到代购设备证明办理减免学院固定资产入库手续。该部分经费不享受学院科研奖励政策等相关待遇。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与项目相关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叁)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院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不得列支大量的日常办公耗材。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出差人员应为项目组成员;按照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出国人员应当为项目组成员;出国任务应当与项目任务相关,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不得列支一般办公软件、广告费、普通通信费等。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学生、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学生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均可在项目经费中开支。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可根据当地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和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绩效奖励: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激励科研创新,支付给项目研究人员中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的奖励性支出。横向科研项目绩效奖励计入当年学院工资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合同有约定绩效比例的按合同执行;没有约定的,由项目负责人做出绩效支出清单并签字后,经科技处和人事处备案,由财务处直接发放给个人。
(十二)其他相关业务费:开支范围包括:(1)房屋租赁、维修、改造及物业管理费;(2)学院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及有关管理费用的支出等,其他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或科研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横向科研经费转拨管理
(一)合作费:是以我院为主要依托单位联合多单位共同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合作单位及合作费用应在合同书中列明,以作为将来转拨合作经费的依据,只对预算中列示的协作单位和金额范围内办理经费转拨,否则不予办理。
(二)协作费:是用于合作单位以外的协作承担本项目部分研究工作、工程施工或设备加工等费用。项目经费预算应注明协作方的具体经费用途,并与外协单位签订外协合同,以作为将来转拨经费的依据。
(叁)对外转拨的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横向课题经费转拨审批单,并提供有关材料,报科技处审批。转拨部分需提取科研管理费后转拨且不享受学院科研奖励政策。
第四章 经费分配
第九条财务处对横向科研经费设立经费账号,实行项目独立核算。学院从横向科研项目进校经费中提取5%作为管理费,用于支付税金和科研管理服务。
第十条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学院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为合同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负责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各类税费从项目经费中直接扣除。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技术开发类项目,由科研管理部门汇总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集中办理合同免税备案手续。备案成功后即免征增值税。
第五章经费决算和结余管理
第十一条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按期办理结题手续。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或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在六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如果项目合同中规定有质保金,应在质保金到校后六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
第十二条横向科研项目在办理结账手续后,结余经费可用于项目组科学研究、成果鉴定、奖励申报、学术交流、绩效奖励等支出,仍由项目负责人签字使用。其中,对在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中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发放比例不超过结余经费的80%。
第十叁条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应在结账后两年内支出完毕,两年后仍有剩余的,纳入学院科研基金账户,用于支持学院师生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移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不得开支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用于捐款、赞助、投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不得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院声誉或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否则课题组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星空无痕MV免费观看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技术学院科研发〔2015〕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